这是一个真实而狗血的故事。在多元化发展的当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一大“主力军”,在社会发展中拥有着重要位置。但随着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经济犯罪的查处力度加大,企业运营过程问题“层出不穷”,而这个故事正好体现了当下“特权”企业与相关执法机构某些具体事情上的不同态度。
一、事件概况
事件发生在2013年5月29日,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断裂不得不停产,该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被相关监督部门采取强制措施,面临这样的情形,债权人委员会强烈要求重启电厂,对外承包。
鄂尔多斯市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与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及8位股东签订了承包合同,后于2014年6月13日续签,合同终止日期至2017年6月10日。两家企业约定承包期满后,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项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在此期间鄂尔多斯市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人民币4205万余元,合同期满后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又与五原同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因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一次性结清款项而依法提出上诉。
二、事件分析与发现
据悉,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着不影响电厂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每个月从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售电款800万元中依法扣除200万元。在经过人民法院前后下达了五次裁定之后,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旧没有回应。内蒙古电力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后并未依法执行裁定,也没有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垫付款,违反了相关法律。相关企业在法院作出处罚裁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前提下,必须尽快取得足够资金以偿付债务,如若逾期付款,违约方要支付守约方一定金额作为滞纳金。但事实却不然,内蒙古电力公司利用自己的关系网络打压地方法院的裁定执行力,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顾。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事实上,内蒙古电力集团在收到协助执法裁定的裁定书后,复议到了最高院,而最高院给了中级人民法院一个似是而非,很“莫须有”的答复,撤销了2018年-2019年前后五次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定。为此,给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并直接损害了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电厂的利益。
内蒙古高院撤销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错误而作出了错误的裁定,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在没有给出合理理由,且没有做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就驳回巴彦淖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造成原告轩辕商贸公司的巨大损失,让原告无法认同并接受,并让人不得不怀疑监督机构的执行力。
在如今公开透明的法制社会环境下,政要执法机构的执行力在群众心里始终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在被证实的案件情形下,内蒙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机构,利用职务之便,用法律帮助被执行者规避执行,造成原告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这不得不让人质疑其审判程序是否公开透明?
鉴于以上驳回事实,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原告合理的解释,对内蒙古电力集团存在的违约行为给出具体的处罚条例,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执行裁定如若有质疑需要给出强有力的驳回理由!以上事实表明,尽管有法律的制裁,也有各个大大小小的监管机制,同样群众也实现了有渠道可申诉,但不得不承认最终的执行力依旧存在较大的诟病!这也是为什么当下群众依旧对法制社会并不完全信任的主要原因,除了层层审查等多种手续让群众感到疲倦外,更主要的是经过层层申诉,最后履行行为与约定的严重不符,都让群众望闻却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国家给群众的承诺,但这似乎并不影响某些权力机构越过法律的监管进行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表明,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依旧存在“灰色地带”,群众的不信任是基于对当下监管部门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的质疑!
(责任编辑:波斯)